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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焦315|曝光!崇州公布典型案例

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典型消费维权案例,涉及电费违规收取、过期医疗器械使用、促销信息不透明、食品卫生问题等,具体案例及处理结果如下

  • 案例一:某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

    违法事实:该物业公司自2018年6月起管理中港城商业综合体,向16家商户安装不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的电能表。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,其向商户收取的电费标准高于向电力公司缴纳的标准,且在电费中额外加入电梯维保费、年检费及线损费,累计多收电费54022.73元。

    处理结果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六条,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54022.73元,给予警告并罚款40000元。

  • 案例二: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

    违法事实:2023年2月14日,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查获过期医疗器械,包括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45盒、已开封牙胶尖1盒、已开封牙釉质粘合树脂2盒。这些过期器械与正常待用器械混放,存在使用行为。

    处理结果: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,责令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过期医疗器械,罚款24000元。

  • 案例三:崇州市某快餐店在促销活动中未准确标示活动信息

    违法事实:该快餐店通过朋友圈集赞活动宣传“集8个赞免费领鸡排”,但宣传单未标示活动时间及奖品信息,菜单也无兑换商品。消费者举报后,执法人员查实其开展两场活动时仅口头告知时间,未明确公示关键信息。

    处理结果:依据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》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七条,罚款10000元。

  • 案例四:广东省某公司崇州分公司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

    违法事实:2023年1月2日,市民举报在公司食堂就餐时发现蟑螂。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厨卫生条件差、食品摆放不规范、三防设施缺失,且该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
    处理结果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、第一百二十二条,对经营混有异物食品和未办理许可证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20000元。

市场监管部门行动与目标:2023年,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购纠纷、虚假宣传等民生问题,全年受理投诉、举报、咨询13880件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6.56万元,投诉按时初查率、办结率及举报核查率均达100%,调解成功率73.36%。2024年,围绕中消协“激发消费活力”主题,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履行法定职责,优化消费环境,保障消费者敢消费、愿消费、乐享高品质消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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